國家稅務總局昨日公布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,以下簡稱《公告》),推出4項優化納稅信用管理的措施,并自2020年11月1日起實施。新措施的具體內容可以概括為“兩增加,兩調整”,這些措施將幫助納稅人積累信用資產,促進稅法遵從。

兩增加——  
增加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自愿參與納稅信用評價  
增加納稅信用評價前指標復核機制,滿足納稅人合理需求
  
兩調整——  
調整納稅信用起評分的適用規則  
調整D級評價保留2年的措施,適當放寬有關標準

新措施有哪些新變化呢?

1.增加了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自愿參與納稅信用評價
出臺背景:
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作為獨立核算企業的一個部門,之前未作為獨立的納稅主體參與納稅信用評價。隨著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范圍越來越廣,部分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需要獲得納稅信用評價級別的愿望較強。為深入貫徹落實“放管服”改革精神,積極回應納稅人訴求,《公告》明確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以根據自身情況,自愿參與納稅信用評價。

評價方式:
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通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《納稅信用補評申請表》(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納稅信用補評和復評事項的公告》(2015年第46號)所附),自愿參與納稅信用評價。
為保持納稅信用評價的連續性,保障社會相關主體運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可靠性,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參與納稅信用評價后,在其存續期間將與其他正常參評企業一樣,適用納稅信用管理相關規定。

2.增加了納稅信用指標評價情況的復核機制
為優化納稅服務舉措,在提供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復評的基礎上,《公告》增加了納稅信用指標評價情況的復核機制:

即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發布前,納稅人對指標評價情況有異議的,可在評價年度次年3月份填寫《納稅信用復評(核)申請表》,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復核申請,主管稅務機關將在4月份確定評價結果時一并審核調整,并按時發布評價結果和提供納稅人復核情況的自我查詢服務。

3.調整了納稅信用評價起評分的適用規則
納稅信用評價起評分規則變化對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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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整后的規定大幅增加100分起評的企業數量,提高納稅人評為A級、B級的概率。該規則將從開展2020年度評價起適用,以往年度已做出的評價結果不作追溯調整。

4.調整了納稅信用D級評價保留2年的措施
納稅信用D級評價保留規則變化對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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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適當“扣分”代替“保留2年D級”,既貫徹了失信懲戒的原則,也更有助于激勵納稅人積極主動改善自身信用狀況。

為支持企業及早改善納稅信用狀況,對2019年度評價中已保留為D級的企業,各省稅務機關應于2020年11月底前,主動調整其2019年度級別,之前年度已評出的級別不作追溯調整。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評價時直接適用該規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