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0年8月1日起
國家稅務總局武漢市稅務局
全市范圍內推行稅務文書電子送達

經受送達人同意
完成簽訂《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》
稅務機關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
向納稅人、扣繳義務人送達電子版式稅務文書

有納稅人詢問
稅務文書電子送達與其他方式送達
是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
官方解答來了 ↓ ↓


問答一
電子送達的稅務文書法律效力是怎樣的?


答:根據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9號)第三條規定,電子送達與其他送達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受送達人可以據此辦理涉稅事宜,行使權利、履行義務。


問答二
稅務機關采用電子送達方式送達稅務文書的,送達日期如何確定?


答:根據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9號)第五條規定,稅務機關采用電子送達方式送達稅務文書的,以電子版式稅務文書到達特定系統受送達人端的日期為送達日期,特定系統自動記錄送達情況。


問答三
哪些稅務文書不適用稅務文書電子送達規定?


答:根據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9號)第八條規定,稅務處理決定書、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(不含簡易程序處罰)、稅收保全措施決定書、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、阻止出境決定書以及稅務稽查、稅務行政復議過程中使用的稅務文書等暫不適用本規定。

文章來源:武漢稅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