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:“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,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、銷售數量。未分別核算銷售額、銷售數量,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,從高適用稅率。”

  但在現實經營活動中,很多工業企業銷售產品時,為圖方便而習慣采用“先組裝后銷售”的方式進行,人為地將低稅率產品和非應稅產品并入高稅率產品一并計稅,造成不必要的稅負增加。

  如果企業根據上述規定,改為“工廠銷售商店組裝”方式,就可以大大降低消費稅稅收負擔,增加企業經濟收益。

  案例:某化妝品廠,將生產的化妝品、護膚護發品、小工藝品等組成成套化妝品銷售。其每套化妝品由下列產品組成:化妝品包括一瓶香水25元、一瓶指甲油8元、一支口紅10元;護膚護發品包括兩瓶浴液40元、一瓶摩絲12元、一塊香皂5元;化妝工具及小工藝品15元、塑料包裝盒6元。化妝品消費稅稅率為30%,護膚護發品17%,上述價格均不含稅。

  組裝后再銷售方式,其應納消費稅為:36.3元。

  (25+8+10+40+12+5+15+6)*30%

  將上述產品先銷售給商家,再由商家組裝后對外銷售,其應納消費稅為:22.59元

  (25+8+10)*30%+(40+12+5)*17%

  按工廠銷售產品,商家組裝方式,每套化妝品可節約消費稅稅額為13.71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