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新《公司法》(2024年7月1日生效)及配套司法解釋,公司無財產可執行時,以下10種情形可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:
?
一、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
1、公司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
依據條款:新《公司法》第54條(股東出資加速到期)、《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》第6條。
?
若公司經法院窮盡執行措施后仍無財產,且已符合《企業破產法》規定的破產條件(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),即使股東出資期限未屆滿,其出資義務將加速到期,債權人可要求股東在未實繳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
?
2、債務產生后惡意延長出資期限
依據條款:新《公司法》第54條、第47條(出資期限限制)。
?
若公司股東在債務形成后通過決議或其他方式延長出資期限,視為濫用期限利益,債權人可主張加速到期
?
二、股東出資瑕疵或抽逃行為
3、未實繳出資或抽逃出資
依據條款:新《公司法》第54條、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、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》(下稱《變更追加規定》)第18條。
?
股東未按章程規定繳納出資(包括虛假出資、抽逃出資),或抽逃資金后未補足,債權人可追加其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責任
?
實務要點:抽逃行為包括虛構交易轉移資金、利用關聯交易套取公司財產等,舉證責任由債權人承擔
?
4、未實繳即轉讓股權
依據條款:新《公司法》第88條(股權轉讓后的出資責任)、《變更追加規定》第19條。
?
原股東在未履行出資義務時轉讓股權,即使出資期限未屆滿,轉讓人仍需對受讓人未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。新《公司法》第88條明確該責任不因股權轉讓而免除。
?
三、特殊公司類型中的股東責任
5、一人有限公司財產混同
依據條款:新《公司法》第23條(一人公司股東連帶責任)、《變更追加規定》第20條。
?
一人公司股東若無法證明個人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(如未按《公司法》第62條進行年度審計),需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。
?
6、合伙企業及分支機構責任
?
普通合伙人:依據《合伙企業法》及《變更追加規定》第14條。
法人分支機構:依據《變更追加規定》第15條
?
合伙企業債務可追加普通合伙人為被執行人,有限合伙人未實繳的亦可被追加。
法人分支機構無法償債時,可追加其設立的法人為被執行人
?
?
四、清算及注銷中的違法行為
7、未經清算注銷公司
依據條款:新《公司法》第240條(簡易注銷責任)、《變更追加規定》第21條。
?
公司未經合法清算即注銷,債權人可追加清算義務人(如股東)為被執行人。若注銷時第三人書面承諾清償債務,該第三人亦可被追加。
?
8、解散后無償接收財產
依據條款:《變更追加規定》第22條。
?
公司解散后,無償接受其財產的股東、主管部門等,需在接收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。
?
五、其他情形
9、違規減資視為抽逃出資
依據條款:類比適用新《公司法》第54條(抽逃出資責任)。
?
若股東通過違法減資變相抽逃資金,可能被認定為抽逃出資,需在減資范圍內承擔責任。雖不能直接追加,但可通過訴訟另案主張。
?
10、股東濫用法人獨立地位
依據條款:新《公司法》第20條(法人人格否認)。
?
若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(如財務混同、惡意轉移資產),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,可依據《公司法》第20條追究連帶責任。
?
?
延伸提示:對于某些減資行為雖然在新《公司法》中有些情形并未明確說明,但是如果事實上存在抽逃出資的情形,那么依然有可能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。
仁禾財稅業務范圍:
1、代理記賬、整理舊賬盤賬;代理納稅申報、所得稅匯算清繳、代理申領發票等
2、代理申辦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,代理申辦稅款減、免、退手續等
3、代理企業(個體戶) 注冊、營業執照年報、變更、注銷等
4、出具公司稅務審計報告(包括稅務清算報告、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、稅務注銷清算報告等)
5、知識產權(包括商標注冊、專利注冊、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辦理)
6、涉稅鑒證(包括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和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鑒證等)
7、稅務咨詢(包括各類財稅相關的問題咨詢、企業財稅問題剖析)
8、高企認定(輔導企業進行高企申報,幫助企業準備高企所需的資料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