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新《公司法》(202471日生效)及配套司法解釋,公司無財產可執行時,以下10情形可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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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

1公司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

依據條款:新《公司法》第54條(股東出資加速到期)、《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》第6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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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公司經法院窮盡執行措施后仍無財產,且已符合《企業破產法》規定的破產條件(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),即使股東出資期限未屆滿,其出資義務將加速到期,債權人可要求股東在未實繳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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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債務產生后惡意延長出資期限

依據條款:新《公司法》第54條、第47條(出資期限限制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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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公司股東在債務形成后通過決議或其他方式延長出資期限,視為濫用期限利益,債權人可主張加速到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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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股東出資瑕疵或抽逃行為

3未實繳出資或抽逃出資

依據條款:新《公司法》第54條、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、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》(下稱《變更追加規定》)第18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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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東未按章程規定繳納出資(包括虛假出資、抽逃出資),或抽逃資金后未補足,債權人可追加其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責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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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務要點抽逃行為包括虛構交易轉移資金、利用關聯交易套取公司財產等,舉證責任由債權人承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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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未實繳即轉讓股權

依據條款:新《公司法》第88條(股權轉讓后的出資責任)、《變更追加規定》第19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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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股東在未履行出資義務時轉讓股權,即使出資期限未屆滿,轉讓人仍需對受讓人未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。新《公司法》第88條明確該責任不因股權轉讓而免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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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特殊公司類型中的股東責任

5一人有限公司財產混同

依據條款:新《公司法》第23條(一人公司股東連帶責任)、《變更追加規定》第20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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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人公司股東若無法證明個人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(如未按《公司法》第62條進行年度審計),需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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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合伙企業及分支機構責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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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通合伙人:依據《合伙企業法》及《變更追加規定》第14條。

法人分支機構:依據《變更追加規定》第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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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伙企業債務可追加普通合伙人為被執行人,有限合伙人未實繳的亦可被追加。

法人分支機構無法償債時,可追加其設立的法人為被執行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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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清算及注銷中的違法行為

7未經清算注銷公司

依據條款:新《公司法》第240條(簡易注銷責任)、《變更追加規定》第21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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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未經合法清算即注銷,債權人可追加清算義務人(如股東)為被執行人。若注銷時第三人書面承諾清償債務,該第三人亦可被追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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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解散后無償接收財產

依據條款:《變更追加規定》第22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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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解散后,無償接受其財產的股東、主管部門等,需在接收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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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其他情形

9、違規減資視為抽逃出資

依據條款:類比適用新《公司法》第54條(抽逃出資責任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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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股東通過違法減資變相抽逃資金,可能被認定為抽逃出資,需在減資范圍內承擔責任。雖不能直接追加,但可通過訴訟另案主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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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、股東濫用法人獨立地位

依據條款:新《公司法》第20條(法人人格否認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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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(如財務混同、惡意轉移資產),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,可依據《公司法》第20條追究連帶責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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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伸提示:對于某些減資行為雖然在新《公司法》中有些情形并未明確說明,但是如果事實上存在抽逃出資的情形,那么依然有可能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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